广西2018高考加分政策及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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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2018高考加分政策及审核程序

  根据我区《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9号)、《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和《关于解释我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桂考院〔2010〕308号)的有关规定,我区2018年高考报名期间按如下加分项目采集有资格考生的相关信息。

  一、加分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普通高考统考成绩(以下简称总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对烈士子女考生,总成绩加20分。

  2.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成绩加20分。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县)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成绩加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等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成绩加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成绩加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成绩加5分。

  符合我区普高报名条件,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外来人员,除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设区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的之外,属于少数民族的,总成绩加5分。

  3.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成绩加10分。

  4.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总成绩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战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总成绩加20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报考广西高校时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山区县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考生,总成绩加20分。

  2.对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防城港市港口区等23个山区县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考生,总成绩加10分。

  3.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成绩加10分。

  (三)加分分值不能累加,第(一)条所列加分项目适用于在我区招生的全部高校排序投档,第(二)条所列加分项目只适用于在我区招生的广西高校排序投档。排序投档时,对考生填报的区外高校,将取其所满足的第(一)条加分项目中分值最高的项目加分计入总成绩排序投档;对考生填报的区内高校,将取其所满足的第(一)、(二)条加分项目中分值最高的项目加分计入总成绩排序投档。

  (四)外来人员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规定的人员,其加分资格认定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和《关于解释我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桂考院〔2010〕308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社会考生”仅指历届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两类。

  (五)如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加分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加分资格的申请及审核

  (一)工作责任。

  1.高考加分项目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公示办法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考生向户口所在地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查、审核规定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后的相关证明材料交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3.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负责汇总在本地报考的考生的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并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考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负责解释工作。复核无异议后由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本级进行公示。

  4.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汇总至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规定时间内按附件10格式上报广西招生考试院。

  5.广西招生考试院汇总相关信息。

  (二)考生需交验的材料和审核程序。

  符合上述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有关证明、证件。如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高考报名站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逾期不再办理。

  1.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的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山区、边境县加分项目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由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信息是否与有效居民身份证一致,无误后将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案。户口簿上的民族和地域信息与从有效身份证读取的信息不一致的,应于2018年3月5日前提交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8年3月5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市、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见附件6,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市、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存档备案。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8年3月9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于2018年3月15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外事侨务部门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3.台湾省籍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县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8年3月5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市、县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8年3月9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台湾省籍考生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18年3月15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4.烈士子女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战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市、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县民政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8年3月5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市、县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8年3月9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退役士兵考生和烈士子女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18年3月15日前协调辖区内的民政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并逐级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股、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签章。考生必须在2018年3月5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相应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附件5,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存档备案。各高考报名站于2018年3月9日前将汇总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报当地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后,于2018年3月15日前协调辖区内计生部门对考生交来的材料进行复核。在审核过程中如需上一级计生部门协助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核主要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其中,属于少数民族(含地域或边境县)加分,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审核中如需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协助的,请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民委协调的,由广西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民委协调;涉及到户籍审核的,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考生户籍情况,如需自治区公安厅协调的,由广西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公安厅协调。

  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接收户口不在辖区内的考生报名普通高考的,须自行与考生户口所在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进行协商,并于2018年3月9日前将需要审核考生的基本信息以及考生的相关材料移交给考生户口所在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考生户口所在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考生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8年4月12前将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移交给考生报名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各市、县应根据本辖区情况及实际承载能力接受户口不在辖区内的考生报名,跨区域审核考生信息协商有困难的,可要求考生回户口所在市、县报名,并在本市、县报名文件中向考生明确说明。

  (三)公示要求。

  1.公示形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教学〔2010〕10号文件规定,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本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具体按以下形式进行公示:

  (1)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台湾省籍的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战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2)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于2018年4月20日前在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公示其享受的2018年普通高考加分资格项目。

  2.公示时间。对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时间,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至少保留至当年8月底。

  3.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考生高考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校及班级(社会考生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享受加分政策类别(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资格条件、加分分值,以及举报电话等(见附件10)。其中以下加分项目须一并公示佐证材料,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审核完考生相关资格后,扫描至考生报名信息库。

  (1)烈士子女。佐证材料为市、县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文件名为ls+报名号。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佐证材料为经市、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文件名为sq+报名号。

  (3)台湾省籍考生。佐证材料为市、县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文件名为tw+报名号。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佐证材料为市、县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文件名为zm+报名号。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战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佐证材料为市、县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文件名为lg+报名号。

  (6)计生加分项目。佐证材料为经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审核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文件名为js+报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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