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供热合同

2013-06-22 21:25:09 供热工程集中供热

  8、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9、按照特许经营权限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接收、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
  10、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随时掌握供热效果。
  11、按时足额缴纳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
  12、供热人因故停止供热,应当及时公告用热人周知。
  13、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用热人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用热人,供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第七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2、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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