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差经教育仍不改正,在校内及社会上影响很坏者;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9、法轮功习练者。
六、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要求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
2、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员升学、应征入伍、调出绥中县教育系统到其他单位工作。
七、聘用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