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证《会计基础》第七章第三节财产清查结果讲义

2013-08-22 17:23:30 江苏会计江苏会计证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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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基本要求

  企业和经济单位进行财产清查以后,通常都能发现会计工作、财产物资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是财产清查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财产清查发挥积极作用的最终体现。对于财产清查的结果进行处理,不应当只仅仅着眼于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更重要的是要提出改进财产物资管理的措施,充分实现会计的管理职能。所以财产物资清查结果的处理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分析账实不符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二)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三)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二、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

  为了记录、反映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是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对清查结果直接进行处理)。

  盘亏或毁损的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处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审批之前的处理

  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同时,对于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确认。

  (二)审批之后的处理

  审批以后,会计人员应根据发生差异的原因和审批处理意见,编制记账凭证、记入相关账簿,保证账簿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财产清查结果的会计核算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存货的清查在后面的章节会详细叙述。本章以固定资产为例说明财产清查结果的会计核算。

  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同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亏的固定资产,在扣除由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的净损失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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