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国防生体检标准(节选)

  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面试、体检将于6月30日、7月1日分别在66400部队医院、66055部队医院同时进行。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军检。

  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的考生,要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6月27日前,考生名单将通知到各区县招生办。考生凭准考证及“政审、面试、体检通知单”,并携带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学校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领取《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

  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面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体检。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3种。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据了解,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行本科提前批次录取。考试院高招办从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合格的考生中,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区分男、女生,按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档。各院校招生办按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对象,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学科成绩好的考生。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市级以上相应证书者、现役军人子女和军队因公牺牲、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录取过程中,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从非第一志愿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中,按照计划缺额数量的120%向招生院校投档。

  未被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 千克,标准体重为身高减去110。

  (二)女生: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标准体重为身高减去110。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大,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骨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皲裂症,不合格 。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陷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脚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温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 心脏心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残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胞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术(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经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阙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酶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酶菌病,水面舰艇、潜水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其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着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

  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艇、坦克、侧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视力在4.9(0.8);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相对是本科或大专毕业生可以适当放宽,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 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

  第三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超过0.5厘米,开超过0.3厘米,覆大于三分之二,反,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

  妇产科

  第三十七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附则

  一、本标准中所用的"以上"、"以内"词语,均含数字本身;所使用的" 超出"、"超过"、"低于"、"小于"、"大于"词语,均不含该数字的本身 。

  二、标准体重计算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三、检验要求 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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