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申论文章佳作,运用修辞美化语言是极为普遍的,也是最容易收到效果的。修饰申论文章的语言,可以运用比喻、对偶、排比等修辞,使文章形成华美流畅之感;运用假设句、反问句,使文章增强不可辩驳之势。在此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m.liuxue86.com/gongwuyuan/)为大家收集了众多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建议您收藏本网站。
2014年公务员考试-备考方案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行测辅导 申论辅导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频繁见诸于报端、争论不休的“王海现象”、“砸奔事件”等案例彰显出该法完全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该法进行完善: 一、在立法上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对消费者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因此立法上必须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二、从立法上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笔者认为,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简单地说,就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披露各种信息的义务。三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
申论真题 | 申论答案 | 申论热点 | 申论范文 | 申论答题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