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前的保密形势日益严峻,少数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时不经保密审查造成泄密。如某政府部门为充实网站内容,直接从机关文印室批量拷贝有关文件,不走先审查后发布的正规流程,而是边发布边审查,致使大量涉密文件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再如某政府部门利用互联网站办公,不经保密审查,直接将工作动态、请示报告等涉密文件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还有少数政府部门网站为丰富网站内容,将本部门印制供内部使用的文件汇编,集中在网站上予以发布,导致汇编中混有的涉密文件被泄露。有些部门在转载其他部门产生的信息时不经保密审查造成泄密。有的只审查目录不审查文件内容;有的只审查文件首页有无密级标识不审查文件全文;有的只审查文件正文不审查附件。如某政府部门网站信息管理员在刊登信息时,仅对文件正文进行了审查,没有发现文件附件属于涉密内容,而把正文连同附件一并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还有的只审查文件出处不审查文件内容。此外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管理也存在漏洞:少数政府部门没有将涉密网和政府网站物理隔离。如某政府部门将重要涉密基础信息库与政府部门网站相连接,通过该政府部门网站就可调取涉密网中的有关信息,造成严重的泄密隐患。一些涉密人员在明知不能使用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为了工作方便,擅自使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导致泄密。在某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中,泄密事件责任人郑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郑某在检讨自己的行为时说:“有时候着急起草新闻稿,需要找一些素材,为了图方便就擅自将内网笔记本重装系统后,连接了互联网。”少数政府部门在连接互联网的OA系统上处理涉密信息。如某政府部门有关人员错误认为在互联网上采取防火墙、密码登录等方式可以避免公众浏览内部网络,而在OA系统中刊登大量涉密信息,结果OA系统防护被攻破,造成涉密文件泄露。少数政府部门擅自向网站制作单位提供涉密信息。如某政府部门在开发部门网站时,未经保密审查,将本单位一些涉密的工作简报提供给网站制作公司用于网站调试,该公司在调试过程中将有关简报直接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少数政府部门随意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拷贝文件资料,还有些政府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缺乏规范的定密程序。如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撰写含有涉密内容的工作总结时,未履行法定的定密程序,就自行将文稿送单位文印室打印,该政府部门网站信息管理员从文印室拷贝该份文件后,未待保密审查就在网站上刊登,造成泄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考验和新的问题,如保密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干部包括领导干部保密意识不强,缺乏政治眼光和法制观念,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利益驱动明显。有些人奉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惜践踏国家保密法规和出卖国家秘密,以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所谓的个人价值体现。近年来涉密主体增多。越来越多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民营企业进入涉密领域,原有的保密管理体制出现了盲点。人员流动加剧。一些高科技人员和涉密人员离职跳槽到外资企业、跨国公司或移民外国等,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6.近年来,由于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保密意识或对保密规定不重视,纸介质涉密载体丢失和泄密事件也时有发生,如2008年8月22日,某单位机要员胡某在临近下班时接到电话,前往上级机关领取一份机密级文件后,没有将其送到办公室保存,而是将文件放进皮包里前往饭店去参加老同学聚会,不巧皮包被偷,导致文件也丢失。而此时,胡某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又犯了一个错误,没有及时向领导报告,错失了寻找文件的最佳时机,结果受到了严肃处理。再如某经济部门负责人携带记录了大量涉密信息的笔记本与外商谈判,将涉密笔记本遗忘在酒店,造成泄密,该负责人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009年,某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为了帮朋友解决一技术难题,擅自将持有的涉及某军品制造标准的机密级资料通过普通邮局邮寄,被有关部门查获,受到了严肃处理。
7.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严禁在普通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用手机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这是因为普通电话属于明传通信工具,不具有保密功能。手机通信传输系统,是开放的无线通信系统,通信信号是在空中传输的,只要有相应技术设备,就可以截听通话内容。手机易被用于遥控窃听,通过遥控操作,使之从关机或待机状态转换为通话状态,在无振动、无屏幕显示的情况下,将周围的声音发射出去。同时,手机还可以与互联网无线连接,所以在手机通话中谈论涉密内容或用手机发送涉密信息,很容易造成泄密。
8.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在该《条例》中规定了保密审查的相关要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一规定,确定了保密审查的主要原则。一是“谁公开谁审查”。按照《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之一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与此相适应,“谁公开谁负责”。《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未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法律责任。二是事前审查。即保密审查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以前进行。三是依法审查。依法审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主体要合法,即审查主体是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程序要合法,即保密审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要合法,即保密审查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
9.《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保密审查内容应做到“四看”:一看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二看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三看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四看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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