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圳公务员招考指南(一)

  (十)如何理解“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专业须与职位要求一致”?

  报考人员应具备与招考职位对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方可报考相应的招考职位,且该对应的学历学位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招考职位有多个学历层次要求的,报考人员可以其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中一个学历层次进行报考,但该报考学历的专业必须符合职位对应学历层次的专业要求,若职位同时有学位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同时取得报考学历所学专业及对应层次的学位。例如:某一职位的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学位要求为学士以上、专业要求本科和研究生均为哲学,若以哲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报考的须取得该专业的哲学学士学位,以哲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报考的则须取得该专业的哲学硕士学位或哲学博士学位。

  招考职位学位要求为“不限”的,报考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考。

  (十一)职位表“专业要求”栏中的专业代码如何理解?

  职位的专业要求是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见公告附件3)设置,代码分二、四、六位,形成依次包含关系。报考人员须依据专业目录确定本人所学专业归属,符合职位专业要求的可以报考该职位。例如:职位要求专业代码为0301的,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指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对应代码为0301XX的均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而0302XX、0303XX等就不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

  本次招考的本科专业设置仍使用教育部1998年发布的专业目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为便于考生报考,我们按照从宽的原则,参考教高〔2012〕9号文中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制定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放宽的本科专业目录对照表(见公告附件3),对照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及代码均为1998年本科专业目录。对照规则为:表中第二列所列专业既可参照第一列对应的专业目录进行报考,也可按原代码对应的1998年本科专业目录进行报考。举例:“070413S生物医学英语”专业的考生既可按放宽目录“050201英语”专业报考本科专业要求为“05文学”、“0502外国语言文学类”或“050201英语”的职位,也可按原目录报考本科专业要求为“07理学”、“0704生物科学类”或“070413S生物医学英语”专业的职位。

  (十二)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在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找不到对应的专业代码时,如何报名?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在专业目录所列的,可选择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但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报名时不作专业认定,仅在资格初审时由专门人士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下列材料按照最相近的原则判定其专业代码归属:以国内学历学位报考的,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毕业的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教务处盖章)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文件,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效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十三)职位表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是对低学历报考者的要求吗?

  不是。职位表中其他条件栏中规定的条件,如“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不仅是对低学历报考者的要求,而是对该职位所有报考者的要求。

  (十四)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人员,其最高学历专业与招考职位专业要求不符的,可否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

  可以,但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和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十五)双学位的报考人员能否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

  如果报考人员第二学位也取得了符合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可以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报考。其中,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十六)专业硕士学位考生是否可以研究生学历报考?

  专业硕士的学位名称,并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名称,相关代码与《研究生专业目录》所列的学科门类可作对应,但与一、二级学科(专业)代码无一一对应关系,可参考学位名称及所学课程按最相近原则对应《研究生专业目录》所列的一、二级学科(专业)目录。

  例如,“法律硕士”可以报考研究生专业要求为03-法学或0301-法学类专业的职位,但须具有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要求。例如,某职位的专业要求本科为03-法学、研究生专业为03-法学、其他条件为“报考者须本科为030101-法学专业毕业,并获得前述专业的法学学士学位”,如果“法律硕士”的本科为030101-法学专业毕业并有该专业的法学学士学位就可以报名。

  (十七)“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确定及计算?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市级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二级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经历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毕业证颁发时间止;留学归来人员在校期间经历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国(境)外学位证书颁发时间止。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止至2014年1月11日。

  (十八)其它相关资历的时间如何计算?

  相关资历如各类经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结婚证、户籍本等,取得这些资历和证书等的时间均应在2014年1月11日之前(含当日)。

  通过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为360分以上的人员,符合公告和职位的其他要求和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位,但资格初审时须提供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或成绩合格证明,聘任审批时须提供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能提供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聘任资格处理。

  职位条件要求为中共党员的,报考人员须在2014年1月11日之前(含当日)经党组织批准成为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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