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是由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欢迎大家阅读。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自收到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3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竣工结算报告审核,是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并形成竣工结算报告提交工程发包人予以审查。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直接关系到工程总价款,是竣工结算的重要环节。从笔者办理过的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看,这一环节往往很令承包人头疼。主要原因是,很多发包人为了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有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几年都未完成结算工作。为了解决工程结算问题,承包人不得不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工程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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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止发包人利用拖延工程结算的手段以达到拖欠或者不付工程款的行为,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均作了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令第107号发布)第1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该《办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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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普遍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即GF-1999-0201)。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2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33.3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根据该约定,能否得出“如果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日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结论呢?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才可以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时,视其认可竣工结算文件。200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复函认为“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可见,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0201)的约定,得不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结论。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但这只是部门规章,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的依据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结算报告审核条款作出符合司法解释的约定。只有明确作出这样的约定,当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时,法院或仲裁结构才会支持承包人关于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建议承包人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报告审核条款》(推荐版):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自收到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3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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