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六、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2014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落实阳光公示,严肃评审程序,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以及相关要求。
七、特殊类型招生
(一)艺术类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二)保送生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依据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制定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三)艺术特长生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实施意见另行公布。各有关招生院校须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上海市实施意见制定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八、专项招生
(一)继续实施“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
为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2014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继续试行经教育部批准的“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校按教育部审定的方案公布。
(二)继续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为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经教育部批准,2014年上海8所部属高校(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东华大学)继续参加“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上海大学也继续在本市实施此项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招生考试工作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和有关批复精神进行。
(三)继续做好招收“免费师范生”改革工作
为选拔有志于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在人格学识方面适合从教的优秀学生,华东师范大学继续在招收免费师范生中试行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上海师范大学继续进行免费师范生的选拔录取改革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自主公布。
上述(一)、(二)、(三)三种类型招收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并根据已经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及市教委的有关要求填报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继续做好“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经教育部同意,2014年本市继续实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以下简称“依法自主招生”)。2014年,本市共有33所院校开展“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1号)执行。未被“依法自主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5月或6月的高考;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5月或6月的高考。
(五)继续做好“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
1.符合要求的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2014年5月份举行的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或6月份举行的全国统考,两者只能择一,不得兼选。
2.本市2014年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其中,“3”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听力部分,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专业技能课考试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不能参加5月份的“三校生”高考,可参加6月份全国统考。
4.2014年5月份应届“三校毕业生”高考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六)关于2015年的春季招考
2015年春季招考办法另行公布。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为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市)地(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加分资格、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印发。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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