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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甲方姚作红,男,1979年9月5日出生,现住址:九江市修水县城南秀水家园小区六栋三单元602号
合伙人:乙方温欣, 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现住址:九江市修水县城南百合苑小区一栋一单元501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工艺品加工、销售,总投资为119万元,甲出资58.31万元,乙出资60.69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49%、51%。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委托代理人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姚作红(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温欣(签字或盖章)
201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