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
(一)录取批次
录取批次分为三批进行:第一批为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第二批为其它普通高中;第三批为“3+2”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
全市“3+2”、普通中专和中职学校省级示范专业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负责审批录取,各县(市、区)应将考生第三批“3+2”、普通中专和中职学校省级示范专业志愿信息按时上报市招生办。
各县(市)应结合上述规定安排好各批次具体的学校与录取日期,报市招生办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填报志愿
考生应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录取批次选报相应的学校和专业。填报志愿时间由各县(市)安排确定。
(三)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含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成绩)、尊重志愿、适者录取的原则。
2.普通高中在达到文件规定的综合素质评价最低等第要求和各县(市)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进行录取。
3.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只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4.学业考试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总分、科学考分和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考分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5.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不得突破,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6.不得对同一考生进行重复录取,不允许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在学业考试前招生(除特长生、保送生)。根据浙教基〔2014〕25号文件精神,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各县市应依据上述基本原则制定具体录取政策。
(四)关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确定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招生计划分别划定普通高中学业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报市招生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关于综合素质评价等第的录取要求
第一批录取的考生须2A及以上且不得有E;第二批录取的考生须1A及以上且不得有E:第三批学校不得录取2E及多于2E的考生。
(六)关于定向生、特长生和烈士子女考生录取
各县(市)招委、教育局应根据金华市教育局《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定向生、特长生的招生工作。2014年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实际分配招生名额比例必须达到指令性计划的50%以上;继续实行优质资源向偏远山区初中学校招收定向免试生政策;可确定不超过普通高中招生计划5%的指标,用于招收特长生。要及时公布有定向、特长招生学校的招生数、招生办法和招收定向免试生学校的生源区域、招生数等。定向生、特长生拟录取名单要在考生毕业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天,经公示无异议后,附考生有关原始证书报当地招生办审批。
烈士子女考生可按其志愿进行录取。
(七)关于政策性加分
政策性加分条件和范围按《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申请加分的考生,须凭原始证件,经所在初中学校审核、公示后,由初中学校汇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统一造册(包括报名序号、毕业学校)交招生办办理加分手续。此项工作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
(八)关于金华六中(音乐)、金华八中(美术)、金华市曙光学校(美术)特长班和金华市女子中学空中乘务班的录取
金华六中(音乐)、金华八中(美术)和金华市曙光学校(美术)2014年分别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班各1个,特长班按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术科成绩相结合进行录取,文化课成绩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学业考试后由招生学校进行术科考试,在统一录取前实施录取。特长班录取的学生,必须取得“审美与表现”模块中相应的标志性成果。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市招生办实行必要的监督。金华市女子中学空中乘务班按照“单考单招”办法录取。上述学校招生办法需事先报市教育局审批。
(九)关于“3+2”、普通中专、中职学校省级示范专业、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艺校和体育运动学校的录取
“3+2”、普通中专和中职学校省级示范专业招生采取按志愿统一调配和招生学校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形式。中职学校省级示范专业列入第三批录取。在统一调配招生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自主进行补录,补录工作在9月下旬前完成。补录名单按市招生办统一的表式由学校造册报市招生办审核,补录对象没有参加过今年考试的必须按有关程序补办相应手续。
职业高中招生可采取按志愿统一调配或由学校按学业考试成绩根据考生意愿直接录取的形式,具体办法由各县(市)自定。
技工学校、中等艺术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自主招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它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必须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好各环节的工作。
(二)宣传工作
必须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继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把招生工作列入政务公开内容,通过新闻媒体等校内外多种形式,向广大考生、家长宣传招生工作各环节的政策、规定、程序、办法以及招生计划、最低控制分数线等,并将录取结果公诸于众,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及全社会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市招生办要把招生政策、规定、程序、办法、招生计划等统一编印成宣传册,各县(市、区)一定要按时做好发放工作,确保招生信息的通畅。
要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宣传,吸引更多的考生报考中专、职高、技校,以确保普教、职教的协调发展。
(三)招生纪律
1.高中段各类学校,不准散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准刊发虚假招生广告(招生广告均需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刊登散发),并禁止在学业考试前直接到初中学校散发招生广告、拉生源,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高中段学校录取的考生,均须报经招生办审核批准后方为生效(教育行政部门据此备案办理学籍)。各县(市)招生办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运用计算机加强管理,避免重复录取。对不按程序录取的新生,教育行政部门不承认其学籍。
3.要尊重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填报志愿要尊重考生和家长的意愿,各校不得以任何借口误导考生,不得侵犯考生的正当权益。
4. 切实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地范围内招生。市直公办普通高中要面向市区以外招生的,需经市教育局批准,并事先与生源地教育局联系。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招生,跨区域招生的,需主动与生源地教育局沟通。
5.严禁有偿招生。招生学校不得宴请初中校长、教师,不得向中介人员发放钱物;初中校长、教师不得借机收受钱物,违者一经查实以违纪违规论处。
6.招生录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各县(市)对所有招生学校,不论公办民办,不分本地外地,不论省属、市属中专还是本地职高,均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凡制定排他性措施,搞地方保护主义,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并通报批评。
7.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录取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8.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介入并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设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认真严肃查处高中段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中的违纪事件。
(四)体检
入学后由各高中段学校组织体检,只要不妨碍他人健康、能坚持学习,学校就不得清退。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学校和专业,学校应在招生计划和简章中说明,由学生自行体检,入学后由学校复查,如因不符合条件而造成遗留问题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信息和计划管理
1.为了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准确、高效,从报名、评卷、成绩管理、志愿填报到调配录取,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凡参加高中段招生录取的对象(含特长生、各类“单考单招”生),各县(市、区)在报名时都应采集详细的考生报名信息,实行统一的信息管理,并按时上报报名信息。考生的考场、准考证号由市招生办统一编排。
2.招生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招生。各县(市)要按计划完成中职的招生任务。鼓励各县(市)在评估考核的基础上,将重点普通高中部分(或大部分)招生指标定向到初中学校或乡镇,定向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以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各县市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的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金华市招生办。
金华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2469750。
金华市招生办举报电话:82469628。
金华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金华市教育局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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