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契约修改
本契约之增删或修改,非经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为之,不生效力。
第十七条 合意管辖
若因本契约而涉讼时,甲乙双方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完整合意
一、本契约之本文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对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未记载于本契约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项,对双方均无拘束力。
二、附件之效力与本契约之本文同,但两者有抵触时,以本契约之本文为准。
第十九条 契约份数
本契约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立约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签章)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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