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境保护局是县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制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四)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纠纷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保护及生态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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