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志愿填报
1、志愿为普高和职高两类,允许跨类填报志愿。各初中学校应合理引导毕业生分流。要继续坚持贯彻“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高中阶段普高、职高招生比为1:1的政策性要求填报志愿。我局将把普职招生比、分流比作为对乡镇中学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2、中职招生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也可招收社会青年(往届初中毕业生、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统称为社会青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中职,由毕业生本人按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自主填写志愿。生源学校要正确引导初中毕业生积极填报我县职业学校志愿。社会青年可持毕业证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学制一年,免修文化基础课,重点学习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在读普高一年级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允许学生被普高录取后改读中职,但被中职录取后不得改读普高。
3、学生可同时填报计划内的3所普高(含民办)志愿和3所职高志愿(含民办)。
4、初中毕业生用统一的《株洲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表》填报志愿(此表一式两份,在5月24、25日上交一份局基教股),再由学校填写好《株洲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汇总表》后上交一份到局基教股(按初三毕业会考报名顺序填写)。
5、学生志愿填报后,任何人不得更改。不愿填报志愿的学生,须经家长签字同意并分校造册报基础教育股。
6、学生填报志愿后,各中学要按我局规定的Excel表格式样将有关数据信息录入U盘(一定要按初三毕业会考报名顺序及表格样式要求合并普高、职高志愿的电子信息,一定做到不漏学生,不颠倒顺序),并于5月24、25两天上报局基础教育股。
7、各校代码规定如下:一中为1,职专为2,三中为3,五中为5,潇湘为6,明德为7。
九、普通高中学籍管理
学生通过招生录取、报到、注册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学校在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的同时,要将该生基本信息和在校各类评价信息全部进入全省电子化管理,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按省教育厅要求,10月20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新生注册。注册新生必须是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教育局审核时将不予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转学、休学、复学、升级、留级、跳级、退学等要严格按《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执行。先办理纸质文档审批手续,再进行学籍电子档案异动处理。
学生转学有明确规定:省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接受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市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接受一般普通高中学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受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过程中有任意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将无法完成学籍的转移,直接影响高中学生参加各类考试与升学。
十、录取工作
1、县内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在县教育局的统一组织下坚持按学生志愿结合招生计划进行录取。生源学校和招生学校要确保优质生源不外流,确保普、职高招生计划的完成,确保录取的新生到位,确保初中毕业生基本升学。任何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招生是无效的,学生不得取得学籍。
2、公办普通高中招收计外生必须严格执行“限等第、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各学校制定计外生招收实施办法于5月30日前报教育局审批,各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后的实施办法进行招生,违规招收的学生教育局一律不注册。
3、凡按志愿被某校录取的学生,其它学校均不得再上学生家门做工作,承诺所谓的优惠条件将学生招到本校。
4、填报了公办普高学校志愿并被公办普高学校录取的学生,强烈要求到民办普高学校就读,可由学生家长写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审批后招收。
5、职业学校录取在合格初中毕业生中按学生志愿结合招生计划予以录取。
6、凡违规招收的高一新生,一律不予注册。
7、新生录取结束后,各高中阶段学校要积极主动、各初级中学要积极配合做好新生入学工作。
十一、招生优惠对象
1、烈士子女(凭市县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市县民政局的证明);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凭市县公安局和市县民政局的证明);
4、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凭市县侨办证明);
5、少数民族考生(凭市县民族宗教局证明);
6、株洲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子女(凭市委组织部证明);
7、省、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8、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户的女孩;
9、初中阶段获得科技创新大赛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凭获奖荣誉证书或文件)。
以上优惠事项,学生均由学校统一集中在6月11-15日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办理。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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