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菜买卖合同

2014-04-08 09:52:40 榨菜买卖

  第三条 生产人交售鲜榨菜质量标准为:菜体鲜嫩,无黄、黑、空心,每个重量在 两以上;应菜匙、削尽黑斑、烂点、修尽老皮,无箭杆。不符合质量标准,收购人可拒收。

  第四条 生产人负责将符合质量等级标准的鲜榨菜送到收购人指定的地点:

  ,收购人按照以下 种价格形式收购:

  1、所有费用包干价: 元/吨(如有调整,按双方另行协商的价格进行结算);

  2、最低保护价: 元/公斤(收购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第五条 收购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超过收购时间,即停止收购。

  第六条 收购款结算时间:交售鲜菜后 天一次结算。

  第七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签订合同时,生产人须向收购人缴纳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 )保证金,作为生产人在合同期足额交售鲜菜的保证。保证金从收购人支付生产人菜款中分批次扣除,合同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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