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劳务人员的责任和人员的更换
1.劳务人员的责任
(1)必须遵守香港现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
(3)合同期内,不准私自变换工作另行求职或兼职;
(4)不得与任何人发生借贷关系;
(5)合同期满,必须按时回内地,不准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
(6)遵守厂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准罢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2.人员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可以遣返或更换人员:
(1)劳务人员申请与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结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不宜继续工作;
(3)不履行或破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