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保险合同

2014-04-19 13:14:25 教育保险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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