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中的纠纷问题

2014-04-22 12:40:22 物业管理纠纷

  三、业主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夏某某系上海市“康桥半岛”小区业主,“新独院”公司为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2001年5月7日下午,杨冰等人因在夏某某处观看房屋装修而与夏某某及其家人产生纠纷。在小区保安闻讯赶来随同夏某某寻找杨冰等人时,一群打手冲来将夏父打成重伤,并将夏某某所有一辆轿车砸坏。夏某某等人遂提出诉讼,认为“新独院”公司违约,没有尽到保安责任,要求“新独院”公司赔偿医疗费用、伤残损害费及轿车损失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维修管理公约》未明确“新独院”公司对夏某某等在小区内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独院”公司也未曾承诺确保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故“新独院”公司只承担一般意义上的保安责任。综合现有证据,“新独院”公司的保安人员已完成了《维修管理公约》所约定的保安责任,未构成违约,故判决驳回夏某某等人的诉讼。夏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双方没有就保安义务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只承担保安注意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新独院”公司已尽到保安注意义务,故对夏某某等人要求“新独院”公司赔偿的请求难以支持,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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