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菏泽中考招生改革实施意见

  八、特殊学生加分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录取时给予加分:

  1.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总分增加20分;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的,总分增加10分。上述奖项由多人参与者,按平均分加分。

  2.在全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上取得前6名的学生,总分增加10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及港、澳、台学生总分增加10分。

  4.少数民族学生总分增加10分。

  5.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按《菏泽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菏政联〔20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6.独生子女按《关于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计划生育家庭中招加分工作程序的通知》(菏计育字〔2010〕3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招计划生育加分工作的紧急通知》(菏人口发〔201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生若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选其最高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凡享受加分条件的特殊学生,均需填写《2014年菏泽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特殊学生登记表》(附件5),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有关证件交毕业学校审核,学校要将具备加分条件学生的基本情况在校园网上和校内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毕业学校统一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统一在本县区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九、切实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

  (一)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关注程度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2014年菏泽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附件6),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职能科室和单位、各普通高中和初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协作配合,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肃招生纪律,坚决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纪现象。严禁招生学校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严禁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招生学校不得乱拉生源,不得作虚假宣传;初中学校在组织考查和评价时,务必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实行阳光作业。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从严处理。

  (三)努力增强服务意识。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在招生期间要开设专门咨询电话,热情为学生和家长服务,以严肃的纪律、得力的措施、高效的工作、周到的服务取信于社会。各县区教育局和各招生学校、初中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将今年中招工作改革的政策、程序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工作透明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市教育局设投诉电话,负责处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举报电话:5333184,531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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