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十、信息公开和诚信教育

  8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须按规定分别公开考试招生相关信息,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招生政策、计划、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及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录取工作细则、统考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征求志愿计划;公示政策加分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市、县考试招生机构在当地考试招生网或教育网上公布考试招生的有关信息,规范公示本地政策加分考生名单,并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期间通过多种媒介、载体及时向考生提供信息服务。

  85.保送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由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审核并在学校、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设区市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单位)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等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86.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的诚信教育。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7.对考生、招生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中发生的违规舞弊行为和高校、中学在高校招生中的违规行为,按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舞弊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严肃处理。

  88.篡改其他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员, 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并将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十二、附则

  89.部分高等院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军事院校(国防生)、艺术类专业、体育专业、空军(民航)飞行学员、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现役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基层医卫人才和面向重点欠发达县市定向招生、高职单考单招、高职自主招生和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具体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0.英语听力、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91.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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