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 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大病医疗社会保险.
第九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