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1.报考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报考军队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须是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4年8月31日后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公安院校的,年龄须不超过22周岁(1992年8月31日后出生)。报考考生均须未婚。
2. 从省外迁入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高级中学学籍为三年,其中是往届毕业生的还须具备辽宁省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从省外迁入全家户口的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要求户籍迁入时间须在辽宁省高考报名工作开始前,应届考生的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满一年,往届考生或社会青年须具备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市招考委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招考办备案。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符合以上我省高考报名基本要求,并须具备以下条件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①我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初始注册学籍);
②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4.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以报名。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报考内地普通高校,须到教育部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参加教育部单独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
二、报名办法和时间
考生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报名时须持户口本(农村考生无户口本者应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相应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在其他地区报名、考试的不享受此项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市、区)招考办申请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市的学籍所在县(市、区)报名。应届少数民族双语考生可在学籍所在县(市、区)报名。经教育厅批准在辽宁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户口未迁到学校所在地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地、也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往届生、同等学力考生一律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省职工子女及我省因上述原因在外省借读的考生,因我省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内容与其他省(市、区)不同,不能借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持相关证件在各市指定地点报名。
报名考生按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艺术文、艺术理)、体育类(体育文、体育理)分类。
考生报名时须认真、准确填写《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并对打印出的《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进行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考生本人签字。
考生报名时均须签写《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考生在申请享受高考照顾政策或参加特殊类型招生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签写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报名时间安排按照省招考办高考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三、建立考生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及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各表内容),如因填写、填涂错误影响考生录取,造成后果由填写、填涂人负责。
201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体检、成绩、志愿、综合素质评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军检、公安普通高校面试政审、公安现役院校体检、外语口试等信息、诚信记录、加降分及优先录取信息。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我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考生纸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表、体检表、考生情况附表、综合素质评价表(省内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使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其他考生使用)、军检表、公安普通高校面试政审表、公安现役院校体检表、加降分及优先录取考生的证明材料、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和考生高中阶段的档案。
四、综合素质评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负责,在高考报名后考试前进行。
1.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维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填写综合素质评价表,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非我省普通高中应届生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考生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须将具体的鉴定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在报名后、高考前由县(市、区)招考办统一组织在规定的体检单位进行。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结束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表上的体检结论是否与体检现场时的体检结论相符,是否有漏项现象,核对无误后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相关规定在《辽宁招生考试》上公布。高等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在该校招生章程中公布。
省教育厅决定高等师范院校(专业)招生不再进行面试工作,相关体检要求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对在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考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参加高考资格和被录取资格的处理。
六、考试
2014年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理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地理、历史、政治3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文史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各科考试时长:语文150分钟,数学120分钟,外语120分钟,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150分钟。各科满分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300分,四科总分满分为750分。
外语科目听力部分考试满分为30分,听力部分考试得分不计入高考成绩,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校。外语科目成绩计算方法为:外语科目得分去掉听力部分得分乘以150/120后,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
外语考试语种分英、日、俄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外语专业以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录取时外语口试成绩提供给普通高校。口试成绩为:优、良、及格、不及格,不计入总分。口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录取到对外语口试能力有要求的外语院校或系(科)、专业。
报考体育类和艺术类院校(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考试前须进行专业考试,艺术、体育专业不招收未参加相应术科考试的考生。
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高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字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考生可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也可用汉文字答卷,但一张试卷只能用一种语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文字作答的试卷和用汉文字作答的试卷要分别装袋密封。在考汉语文的同时考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蒙语文考试中设蒙语听力考试,蒙语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蒙语听力考试成绩直接计入蒙语文总分中。
考生在考试时须按答卷须知的要求正确答卷,不按要求正确答卷,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开始进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为:
6月7日 9:00——11:30语文、汉语文
15:00——17:00数学
6月8日 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外语
6月9日 9:00——11:30朝语文、蒙语文、
藏语文
高考考点必须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考生之间前后距离不得少于80厘米,左右距离不得少于100厘米,桌椅摆放必须在监控镜头覆盖的最大范围内有效利用考场空间,不得有监控死角。
为加强高考考风考纪管理,我省在考前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将手机及高科技电子设备等考试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高考期间,所有考点全程使用电子监控录像,并将录像刻制硬盘同高考试卷一起送省。高考结束后,各市、县(市、区)和省将立即组织专人对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全程回放审查,对在监控录像资料中发现的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的违规行为,给予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考生高考成绩以省招考办打印并下发的成绩通知单为准,由县(市、区)招考办通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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