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一、第一批次学校录取的条件和程序

  1、录取条件。

  (1)综合素质评定B等(含B等)以上;

  (2)体育健康达到合格等级;

  (3)地理、生物统一测试等级合格

  (4)学校考查科目等级合格

  2、录取程序。

  (1)、确定投档顺序。符合第一批次录取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按照录取成绩(即考生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加政策加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确定每位考生的投档先后顺序。若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按以下条件的顺序依次确定投档先后顺序。

  ①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②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中各学科A等级数量;

  ③体育测试等级;

  ④语文、数学、英语(汉语)三科成绩总分。

  2、投档录取。投档时,按已排定的投档先后顺序,逐个对每名考生进行投档;对每名考生进行投档录取时,依据每名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从志愿①学校到志愿⑤学校逐一进行投档。当考生被所填报志愿学校录取,就不再继续投档。

  在投档录取过程中,当招生学校的投档录取人数和招生计划数相等时,最后一个投档的考生的投档分数,即为该学校的最低投档录取分数线。

  二、第二批次录取的条件和程序

  1、录取条件。

  (1)综合素质评定C等(含C等)以上,市级示范校综合素质评定应为B等(含B等)以上;

  (2)体育健康达到合格等级;

  (3)地理、生物统一测试等级合格

  (4)学校考查科目等级合格

  2、录取程序。符合第二批次录取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投档录取时,投档先后顺序的确定及投档录取办法与一批次相同。

  三、达到全市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标准,但普通高中计划内、外志愿均落选的考生,市招生部门将公布未录满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由各初级中学组织考生网上征集志愿,由市招生部门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择优录取;若仍然落选的考生,市招生部门根据考生毕业学校的位置就近或相对就近统一按计划内分配至未录满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

  第二十条 计划内录取的考生是指:

  一、达到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标准,按考生填报的计划内录取志愿录取的考生;

  二、达到全市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标准,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的考生。任何学校不得拒绝符合录取条件且经市教育局统一录取的计划内考生。

  第二十一条 计划外录取的考生是指按考生填报的计划外志愿且达到计划外录取标准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经核对无误后,由市教育局下发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普通高中招生“三号统一”的要求,统一编排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同时录入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库。原则上开学后不再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凡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计划内或计划外学费。

  第二十四条 历届考生参加中考后,原始总分减10分参与录取。

  第六章 照顾政策

  第二十五条 民考汉考生享受中考录取加50分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回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人民解放军子女,在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国家级一、二等奖的考生,中考原始总成绩加10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高中招生实际情况,户口在乌鲁木齐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录取时,中考原始总成绩加10分。

  第二十八条 经录取学校认定、市教育局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特长生,普通高中录取时,中考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2014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70%。

  享受自主招生录取政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应为B等以上(含B等),其专业学科等级评定应为A级。

  第二十九条 属于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认真填写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学校核查后,学校统一到相关职能部门盖章认可,并报所属教育局认定,经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 招生机构及人员

  第三十条 为加强对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高中阶段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市教育局高中阶段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在领导小组内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现场监察。

  第三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的纪检人员必须全程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应确定招生领导小组联络员,保证招生工作期间通讯畅通,确保招生工作中政令畅通。民、汉语系招生同步进行。

  第八章 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实行学校综合评估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将按《乌鲁木齐市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称号。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擅自变更招收计划、扩大招生规模、超班额录取的考生,不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号。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择校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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