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成功与“火爆”的确得益于对现存的某些金融监管法规的突破,而大部分传统金融机构却因这些监管约束而无法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展开公平的竞争。但这绝不能够为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套用现存的监管法规提供借口。我们认为,中国现存的金融监管法规存在明显的过度监管,我们必须加快放松管制,推动金融自由化。这也正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中国金融改革所指名的方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但顺应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方向,而且成为倒逼金融改革、打破改革惰性的急先锋。因此,中国的监管部门应该借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积极推动金融放松管制,给传统金融机构松绑,而不是粗暴地用现行法规把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创新扼杀于襁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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