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对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因此,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为此,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比如有的法院开始使用特快专递,取代传统的挂号回执,有的法院成立专门送达组,负责送达。有的法官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如在调解案件时,为防止送达时找不到当事人,就让当事人先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然后再邮寄。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要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还是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送达的主体。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送达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书记员或法官送达。针对“送达难”的现状,笔者建议,我国可以规定书记员、法警和邮政部门为送达人,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法官助理也可以为送达人,法官应集中精力进行裁判而不应参与送达。同时应从立法上规定邮政部门的邮政人员在送达时,享有留置送达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拒绝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书而造成退件,又会大大减少“送达难”的现象。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对此有明确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中规定“交邮局即视为送达而发生效力,即使因投寄不到而退回,仍然有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中也规定,“送达,由法院书记官交执达员或邮政机关行之。由邮政机关行送达者,以邮差为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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