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失业人士,比较近期失业者找工作时,遇到更加困难的局面。再者,对于50岁以上的工人,情况更为严重,他们往往再面对年龄歧视。
有些雇主认为他们有一个完全合理的权利来淘汰失业人士,认为那是经营之道。他们认为失去了工作或从未被录用的人士,他们的工作资格可能会比较仍然受聘的人士更低,因为许多僱主也认为那些失业一段时间的人,他们的技能和触觉也会比较落后。
但是,为失业人士争取权益的学者认为,社会不应该对失业人士有负面的看法,许多人出于经济原因而失去工作,一般是公司裁员,而不是因为自己做出任何错误。
如果在一个较强的就业市场,这一批失业大军很快就可以找到工作。这些学者还表示,允许企业歧视失业人士,基本上是不公平,并威胁到数百万的美国人的地位。
也许这是不公平或糟糕的政策,但是它是违法吗?联邦民事权利的法律并不保护失业者,但一些法律专家提出为拒绝考虑失业人士入职是违法,应该立为案例。
他们认为政策歧视失业人士,尤其经常歧视非裔,拉美裔,印第安人和残疾人士,这些类别的人士更有可能是失业的。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如果有人以种族或肤色来作出不同的决定,这将违反1964年的民权法案,主要为了保护少数群体。
不过,代表僱员的律师声称,失业人士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指控僱主歧视,不能达到最高法院设定的标准,难以证明他们因为长期失业而令僱主做出不同的决定。
要终止歧视失业人士,最有可能的是需要立定新的法律。在国会,格鲁吉亚民主党代表汉克约翰逊(Hank Johnson)提出2011年公平就业法案,这将修改民权法案,使雇主不能因为应徵者的就业状况而拒绝僱用他。
三月份,新泽西州成为第一个州通过一项法律,僱主招聘时,不能查问申请者目前的就业状况,否则实属违法。现时,其他几个州正在考虑类似的法律。
反歧视法是棘手的,没有简单的公式来确定哪一些群体应该受到保护。作为一个国家,美国已经决定种族,性别,宗教,国籍和残疾等,应该属于受保护的阶层,而且目前正在争取不同性取向的人士,也要受到公平的待遇。
事实上,失业人士找到工作之后,迅即逃离这一个组群,不再被视为需要受保护的人士。但是,随著大萧条的困境,长期失业者变得更加绝望,歧视的问题,需要彻底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