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乙方工作疏忽或失职直接给学校造成损失,如工作期间检查不严导致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发生了盗窃、扰乱教学秩序、打架斗殴等事件,私自放进危险物品发生爆炸、中毒、砍杀等事故,私自放走大件物品和贵重物品等,经查证属实,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乙方在职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生育假、婚丧假。但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予以开除,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二个月)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校园保安与校方协商一致的;
(3)校园保安因工作失职给校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4)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