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备考70天习题(一)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属于行政法。
2.A【解析】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3.B【解析】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C【解析】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A【解析】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B【解析】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7.B【解析】《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附加刑包括: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8.D【解析】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9.C【解析】《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属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表现。
10.B【解析】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多项选择题
1.AC【解析】保证的方式有两种:①一般保证;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BC【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ABD【解析】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4.ABD【解析】《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④赔礼道歉。
5.ABDE【解析】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AC【解析】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7.ABC【解析】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8.BCD【解析】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9.ACDE【解析】《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0.ABCD【解析】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点击查看考前70天必做试题专题

  辅导推荐:2015年二级建造师复习策略 50天攻克二级建造师 复习计划 最新试题 全程规划

  233网校名师独家录制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情分析,同时精心策划出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方案,加入VIP班的考生还可享受双师资授课,选择自己喜爱的老师讲课

  扫一扫233网校二级建造师QQ群、微信号“233二级建造师”(jzs2_233)、新浪微博,第一时间为你送达各省市2015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相关信息。


二建考试题库 二建备考辅导 二建模拟试题 二建考试真题 二建考试答案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