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工伤认定申请: 30 日内由所在单位申请,职工不能申请; 31天至1 年内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16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6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65、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6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 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67、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68、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定将标的物置于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提取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69、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70、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171、一般认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172、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73、噪声限值: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5 分贝,夜间 55 分贝;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85 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 噪声限制是昼间 70 分贝,夜间55分贝;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机等), 噪声限制是昼间 65 分贝.夜间 55 分贝。
所谓夜间,是指晚 22 点至早 6 点之间的期间"
17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喋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 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7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76、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设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超出或关闭。禁止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7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环保设施、安全设施、卫生设施,应当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78、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1)建设单位, 2)主管部门报告
179、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180、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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