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一)

  2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0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①深基坑、②地下暗挖工程、③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0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 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 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04、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

  205、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监测。

  206、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07、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08、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应当有安全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

  20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的哪个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1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11、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仁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档高度(市区2.5m、郊区1.8m)

  2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13、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多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15、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①高处作业②深基坑作业③爆破作业等作业人员

  216、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

  217、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握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18、(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二〉应急预案的评审(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培训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六)应急预案的修订(至少3年修订一次)

  219、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l)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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