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62、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人员对工程中设计的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263、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栓的规定》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6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过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26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6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67、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合格,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以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26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6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70、《建设工程质盘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7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7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甲供材料),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间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7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27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 定生产广、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75、《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76、★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7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78、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违法责任。
279、监理工程师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80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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