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乙方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用条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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