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位于大街8号,楼高层,设客运电梯台,为商、办、住宅综合楼宇。
第二条商业广告位租赁项
位于大厦北楼与北裙楼过道路灯杆,数量根,尺寸为:米。
第三条商业广告位租赁期限
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09年6月14日止,计三个月。
第四条合同期间费用支付
广告位租赁费计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第五条甲方工作
a)协助乙方进行广告体安装;
b)协助乙方负责广告体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六条乙方工作
a)将广告内容制作效果图,报甲方审核;
b)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案;
c)负责广告体的安装、及日常维护;
d)负责广告发布期间载体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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