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2016年案例分析题:《建筑工程实务》

  (四)

  背景资料:

  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规定:

  (1)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安装;

  (2)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人员窝工,按18 元/工日补偿,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设备闲置,按表5-4中所列标准补偿;

  表5-4 设备闲置补偿标准表

机械名称

台班单价(元/台班)

补偿标准

大型起重机

1060

台班单价的60%

自卸汽车(5t)

318

台班单价的40%

自卸汽车(8t)

458

台班单价的50%

  (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其价款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以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计价(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间接费费率为10%,利润率为5%,税率为3.41%。

  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单位在土方工程填筑时,发现取土区的土壤含水量过大,必须经过晾晒后才能填筑,增加费用30000元,工期延误10天。

  事件2:基坑开挖深度为3m,施工组织设计中考虑的放坡系数为0.3(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为避免坑壁塌方,开挖时加大了放坡系数,使土方开挖量增加,导致费用超支10000元,工期延误3天。

  事件3:施工单位在主体钢结构吊装安装阶段发现钢筋混凝土结构上缺少相应的预埋件,经查实是由于土建施工图纸遗漏该预埋件的错误所致。返工处理后,增加费用20000元,工期延误8天,该工作总时差为5天。

  事件4: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没有按计划时间到场,施工受到影响,施工单位一台大型起重机、两台自卸汽车(载重5t、8t各一台)闲置5天,工人窝工86工日,工期延误5天,该工作总时差为3天。

  事件5:某分项工程由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使用功能的调整,须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后,经确认直接工程费增加18000元,措施费增加2000元,该工作持续时间延长2天,其总时差为4天。

  上述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造价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

  问题:

  1.分析以上各事件中建设单位造价工程师是否应该批准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为什么?

  2.对于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造价工程师对变更部分的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造价工程师应批准的索赔金额是多少元?工程延期是多少天?

  三、案例分析题

  (一)

  1.答: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不合法。

  理由: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已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欲变更合同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答: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

  理由: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答: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违约的。

  理由: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意味着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总额也会发生变化。

  4.答: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以及理由如下。

  ⑴玻璃实际修复费用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本身的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⑵临时设施损失费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⑶停窝工损失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停窝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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