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做好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在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省教育考试院、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笔试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具体负责《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的制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告,笔试考生报名信息最终审核和确认,考区设置、考点备案、考场编排,考试收费,试卷的申报、发放、回收、保密保管,笔试的组织实施,笔试违规行为处理,对考点组考工作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公布笔试成绩,发放笔试成绩单,笔试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开展考务人员的考务工作培训,笔试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管理,对笔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相关专题调研等工作,为省教育厅的工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面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具体负责《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的制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告,面试考生报名信息最终审核和确认,考区设置、考点备案、面试流程设置,考试收费,试卷发放、回收、保密保管,面试评分标准制定,面试的组织实施,直接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工作,面试违规行为处理,对考点组考工作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公布面试成绩,发放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面试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面试考官的培训与管理,面试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管理,对面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相关专题调研等工作,为省教育厅工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考试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具体负责指定市州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作为考试承办单位,并由承办单位做好考点设置上报备案,审查考生报名资格,负责报名信息审核和确认,准考证打印与发放,考场安排,考试收费与上缴,试卷申报、运送、保密保管,考试的组织实施,考试违规处理,考点检查与监督,监考教师与其他考务工作人员的选派,面试考官的遴选与推荐,面试的组织与实施,考试设备和器材的配备、调试与运行保障等具体工作,协调公安、保密、电力、无线电委员会等部门做好考试的电力供应、试卷保密、考试环境的治理和保障工作等。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七章 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使用截止时间统一为2015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使用。凡持《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于2015年春季、秋季批次申请教师资格的,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从2016年起,我省不再组织中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从2016年起,我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不再需要参加原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也不再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
第三十三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从2016年起,湖南省每年进行春季和秋季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受理、认定工作。4月15日—30日、10月15日—30日受理,并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