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日前颁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该协议及议定书自2010年12月30日起生效,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中国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签署的上述协议是继与巴哈马于2009年12月1日签署第一个情报交换协议后,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签署的第二个情报交换协议。协议涉及的可交换情报的税种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所得税、工资税、财产税。
根据协议,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就互相交换税收情报提供协助。情报应包括与相关税收的确定、核定、查证与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税务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
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依据中国请求提供的情报包括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任何人以代理或受托人身份掌握的情报;有关公司、合伙人、信托、基金以及其他人的法律和受益所有权的情报,包括在同一所有权链条上一切人的所有权情报;信托公司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人的情报;基金公司基金创立人、基金理事会成员、受益人以及基金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