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一)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注销手续。

  1.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2)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 《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2-5-1);

  (2)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一)重新注册条件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二)重新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为了核查考试人员及部分科目免试人员的条件,要求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材料附件和相关材料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的复印件合订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职称证书、从事施工管理年限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2-6-1);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从事施工管理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一)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条件

  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2-7-1);

  (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一)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条件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换。

  (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2-7-1);

  (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注册申报程序

  (一)填报方式

  1、一级建造师填报方式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 2-1)、《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4-2)、《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企业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6-2)、《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 7-1)。

  申请人将注册对应的表格填报、打印,同时将填报后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发送到规定的信箱里。

  2、二级建造师填报方式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在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注册执业→表格下载→《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 2-1-1)、《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1-2)、《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2-1)、《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2)、《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2-3-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2-4-1)、《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4-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2-5-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2-6-1)、《企业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6-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 2-7-1)。

  申请人将注册对应的表格填报、打印,同时将填报后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发送到规定的信箱里。全省二级建造师管理系统建成后直接在网上申报。

  (二)受理方式

  1、聘用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设局)建工处(科);

  2、市州建委(建设局)建工处(科)将企业报送的材料汇总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

  3、申报材料受理后,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业绩及相关材料;

  4、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省建设厅直接受理并办理。

  (三)受理时间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集中受理,每年集中注册4次,一般情况下注册时间统一安排在1月、4月、7月、10月的第二周。

  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随时受理。

  (四)办理时限

  一级建造师注册办理时限依据《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5日内办结。

  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州建委(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注册初审工作;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完成注册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注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1、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表和汇总表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打印,不得自行制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表和汇总表在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表格下载,不得自行制表。

  3、《材料附件》、《相关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封面用150克深蓝色皮纹纸平装,不加装塑料面膜,首页内容印在封面上(封面样式要求见附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市州建委(建设局)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有关规定,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时,对注册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受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初审和审批

  第十九条 建造师注册初审和审批程序

  (一)一级建造师初审程序

  1、市州建委(建设局)建工处(科)受理注册申请,汇总后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

  2、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

  3、将合格人员上报主管厅长签字批准;

  4、上报建设部审批;

  5、在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发放注册证书。

  (二)二级建造师审批程序

  1、市州建委(建设局)建管处(科)受理注册申请,并对申报材料初审;

  2、将初审合格人员汇总后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

  3、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审批合格人员名单;

  4、将合格人员名单上报主管厅长签字批准;

  5、由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合格人员录入建造师数据库;

  6、在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发放注册证书。

  第二十条、市州建委(建设局)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受建设部委托,办理一级建造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相关工作,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相关事宜执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建管处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申请注册所用附件(附表),统一在省建设厅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执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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