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各种表格、材料份数参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连同材料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
第十九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材料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更换。
三、受理和初审
第二十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的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直专业厅局所属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人员申请注册,由企业汇总并按要求直接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于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审核完毕,并报省级注册机构审批,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于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报省级注册机构审批,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经审查合格,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市、州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于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审核完毕,并报省级注册机构审批,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省级注册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在注册证书内页签注意见并加盖甘肃省建设厅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将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六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样式、编号及执业印章样式按《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原发证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六、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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