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根据1981年独立时生效的宪法规定:安提瓜和巴布达是一个“统一的和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总督代表女王执掌国家的行政权。总督由女王根据总理提名任命。总督有权任命总理和总理提名的各部部长,还可任命参议员和反对党领袖。议会则由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享有立法权
宪法
1981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宪法规定安提瓜和巴布达是一个“统一的和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总督必须由本国人担任,由英国女王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并根据内阁的决定行使职权。
议会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任期五年。参议院17人,由总督任命。其中11名(必须有1名巴布达居民)由总理提名;4名由反对党领袖提名;1名由总督自己决定;1名由巴布达委员会(巴布达地方政府的主要机关,其成员和作用由议会决定)提名。众议院17人,由直接选举产生。现众议院2009年3月12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如下:
党派 | 得票率% | 席位 |
安提瓜工党 | 47 | 7 |
巴布达人民运动 | 1.1 | 1 |
国民发展组织 | 0.3 | 0 |
联合进步党 | 51.1 | 9 |
其它 | 0.5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