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提供的材料除上述第2、5、6、7项安全相同外,还要提供能足以证明借款人与拟留学人员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收入或财产证明;拟留学人员已办妥前往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银行收到借款人上述申请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银行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将同意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偿还计划通知借款人,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若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借款合同签订时应有其国内代理人在场并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章;
2、若以法人保证方式贷款的,作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有效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到场,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3、若以自然人保证方式贷款的,保证人必须到场,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4、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借款人与其国内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应与上述合同同时签署并公证;
5、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及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合同签定后,留学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在本银行处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储蓄帐户。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到期前将应归还的贷款本息存入储蓄卡或活期储蓄帐户。在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银行将一切凭证归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并办理有关抵(质)押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