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重点考点及习题解析

  司法考试科目较多,法律知识以及理论内容极多,涉及的范围可以用错综复杂形容,考点也较多,如何去掌握这些考点和知识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的同时,还需要多多做真题,明白出题的方向或者意图。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三人共同持枪抢劫金店,约定在得手后分头逃跑并在指定地点会合,如果其中任何一人遭遇追捕都需不惜使用一切手段(包括开枪)中断追捕者并到指定地点会合分赃。抢劫得手后,三人分头逃跑。其中陈某在逃跑过程中发觉身后有人追赶,于是陈某未经观察便向身后开枪,击中了逃跑中的同伙戴某,造成戴某重伤。关于陈某与戴某的刑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陈某构成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戴某仅构成抢劫罪既遂

  B.陈某和戴某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陈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未遂,戴某无罪

  D.陈某和戴某都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未遂

  【考点】共犯的处罚依据

  【解析】C项和D项错误,抢劫罪致人死亡必须是抢劫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或其他人死亡,本案三人抢劫已经既遂,因此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B项错误,戴某不用对自己的伤害结果负责。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如果正犯侵害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益,则只有正犯的行为成立犯罪,教唆者和帮助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并不要求戴某必须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所以自杀和自损行为才不违法),因此戴某无罪。

  参考答案:BCD

  甲为了试探乙的胆量,将一把猎枪交给乙,指示乙开枪杀死丙。实际上,甲知道交给乙的那把猎枪里根本没有子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乙由于猎枪没有子弹而没有杀死丙,此时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

  B.如果猎枪中确实还有一颗子弹(是甲弄错了),乙用该颗子弹成功杀死丙的,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如果乙发现猎枪中没有子弹,而该用枪托将丙砸死的,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就C项而言,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点】未遂的教唆

  【解析】A项,由于作为正犯的乙的行为没有发生致人死亡的危险,因此乙无罪,既然正犯无罪,作为教唆犯的甲自然也是无罪。

  B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没有问题,甲由于确信猎枪中没有子弹而阻却犯罪故意,因此在过失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C项,此种情形中,乙使用了偏离甲指示的方法杀死了丙,对于这一点,很难认为甲具有相应的故意,因此甲的犯罪故意应当被阻却,甲最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D项正确。

  参考答案:BD

  以下行为不以共犯论处的有()

  A.孙某介绍陈某为洪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刘某明知钱某的黑砖窑有强迫他人劳动的现象,还为其招募、运送人员

  C.张某明知杨某从事组织卖淫的行为,仍为其从事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D.郑某明知关某在从事恐怖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考点】共犯正犯化

  【解析】根据共犯的一般原理,对正犯行为进行教唆、帮助促成了结果的实现的,就应当认定为共犯,按相应的共犯形态论处。但是法律将一些特殊的共犯形态通过立法予以规定,或者为其规定了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或者将其正犯行为进行扩大解释以包括该种共犯,从而使得该种共犯行为最终不以共犯论处,而是按照独立的罪名论处。这样的立法模式有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第3款)、强迫劳动罪(第244条第2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

  参考答案:ABCD

  被告人陈某因生活窘迫多次到违法抽血点卖血。抽血点工作人员张某发现陈某此次卖血离上次的时间太近,就劝阻陈某。但是敌不过陈某的苦苦哀求,张某对陈某抽血,导致陈某昏厥,出现重伤结局。关于陈某与张某的刑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张某与陈某都无罪

  B.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无罪

  C.张某无罪,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D.张某与陈某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考点】共犯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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