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模拟试卷

  63.√[解析]王羲之创作了被誉为“天下第一行书”的《兰亭序》,颜真卿创作了“天下第二行书”《祭侄文稿》,苏轼创作了“天下第三行书”《寒食帖》。因此,本题说法正确。

  64.√[解析]太阳光普照大地,没有地域的限制,无论陆地或海洋,无论高山或岛屿,处处皆有,可被直接开发和利用,且无须开采和运输。同时,太阳能是最清洁的能源之一,不会污染环境。故题干表述正确。

  65.×[解析]维生素A的功能是维持眼睛在黑暗情况下的视力,当缺乏时,则会患夜盲症,而非维生素E。因此本题表述错误。

  四、公文实务题

  66.C[解析]根据公文正文第一段“通知如下”可知这是一篇通知,答案为C项。

  67.A[解析]略

  68.B[解析]“普察”应改为“普查”;“标制”应改为“标志”。答案为B项。

  69.A[解析]A选项,“详细”表述累赘,应当删除,A项正确。普发性公文没有特定的对象,多面向社会公众群体,可以多头主送。如通告、公告等。本文有明确的主送机关,因此不属于普发性公文,C项错误。B、D项均错误,原文的表述、顺序是正确的。故答案为A项。

  70.A[解析]《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且名单不需要加书名号,故A项正确。

  五、案例分析题

  71.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刘兴与张林之间欠款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A项错误。该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被告人张林住所地为甲市A区,甲市B区为合同履行地,所以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对张林与刘兴之间的欠款诉讼管辖,B项正确。

  该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刘兴与张林之间欠款的诉讼案件既不属于甲市A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也不属于甲市B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C、D项错误。

  72.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就在被告住所地,即张林的住所地甲市A区,因此,刘兴要求张林支付医药费的诉讼案件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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