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2016年)

  三、案例分析题

  1.[答案与解析](1)甲买入长河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可以咱行买入公司股票.法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2) 甲出售长河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o。2012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超过了甲持有公司总数的25%,不符合法律规定。

  (3) 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不成立。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长河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为4人,4人全部通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丙没有资格提起第二个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丙没有资格提起第二个诉讼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丙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时间未超过l80日。丙在2012年1月5日买入长河公司股票1万股,而在2012年2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不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诉讼的主体资格。第二,丙没有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只有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延迟提起诉讼的,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丙不具有提起第二个诉讼的资格。

  2.[答案与解析](1)①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屯子邮件是要约。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②甲企业的回复是新的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甲企业对原要约的关键条款(数量、价款)作了修改,属于实质性的变更。

  (2)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无限责任。

  (3)吴某提出的要求不合理。首先,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l个普通合伙人。如果昊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应当解散。其次,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甲企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 甲企业的主张正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解题技巧]判断是否属于要约的关键是合同条款是否齐备;一般而言,对要约内容进行改变的大多是新要约;有限合伙人如果做了普通合伙人的事情,就应当承担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任何类型的合伙企业都必须有l个普通合伙人,否则就变成了实质上的公司;普通合伙人如果转为有限合伙人,其承担的责任不能因此而减轻,因此,改变之前的债务仍应负无限责任。

  3.[解析与答案](1)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无效。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2)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建筑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贴现)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4)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e-j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问抗辩的影响。

  (5)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寂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根据规定,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票据行为不成立,这种抗辩属于对物抗辩。

  4. [答案与解析](1)甲公司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题中,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ll.2%,因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不合法之处包括:①董事会拟定的配售股份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配股发行新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中,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比例为3800万元,超过了股本总额12000万元的30% (3600万元),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②本次募集的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3)乙公司和丙公司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在3月25日后,乙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合法。

  (4)乙公司公告的收购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

  (5)乙公司不能撤销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6)乙公司折价收购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

  5.[答案与解析](1)首先,货币资金出资数额不合法。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不得低于4.8万元,实际货币出资只有2万元,低于法定标准。其次,李某出资的作价方式不正确,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不能协议作价。

  (2)① 乙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及缴纳期限不合法。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9万元,且分期到位。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②乙、丙两公司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甲公司通过电话下达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③乙、丙两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李某将股权转让给丁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李某将股权转让给丁程序合法,李某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既不同意李某转让,又不购买李某持有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4)张某的要求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甲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不分配利润的,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持有的股份。根据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A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根据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本题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A企业的合同,因此A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6)管理人决定解除与8服装厂的合同后,对于造成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付;对于造成其10万元损失,可以由8厂依法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7)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的扣押应当解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8) 工商银行和C公司共同申报债权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本题中,工商银行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因此,C公司就不能再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9) 对于甲公司无偿转让的l50万元财产,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在2010年ll月1日无偿转让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是有权依法撤销的。

  (10)破产费用=15+30—45(万元);共益债务一l00+12+20—132(万元)

  (11)①甲公司财产变现价值总额一150+132+120+150+1500+500=2552(万元);②优

  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后的财产额一2552—1000—1552(万元);③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财产额一1552—45—132—1375(万元);④清偿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后的财产额=

  1375—200—1175(万元);⑤清偿税款后的财产额一ll75—100—1075(万元);该剩余财产额用于支付普通债权。

  (12)①普通债权额一lO+1200+1530—2740(万元);②清偿率一l075÷2740×100%一

  39.23%;③宏大公司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一630×39.23%一247.15(万元)。

  [解题技巧]公司设立和出资条件是常考的重要知识点,应重点掌握;股权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内部转让,仅需通知其他股东,外部转让,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如不同意,则应当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股东投资是为了取得股息的,因此,公司不能永远或者长期不分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是考试的重点,应重点掌握;破产受理后,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也是重要知识点,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解除合N后,违约金不是破产债权,实际损失是破产债权;法院受理后,所有债权人,包括税收债权人都应当在法院主持下获得清偿,不能单独受偿,因此,保全措施要解除;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保证人就不能申报了,因为二者的债权是同一个债权;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先满足担保债权,再满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考虑职工,再考虑国家税款,最后分给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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