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相信大家都开始2016年司法考试的备考复习了。部分考生觉得司法考试就像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一般呈现在眼前。对于司法考试备考也感觉到较为迷惘。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计划也正式启动了,你知道2016年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以及命题趋势吗,详情请看下文。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相信对大家有帮助!

  一、司考性质对命题的决定作用

  探究司考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考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考不重视原理,司考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其规律最终决定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考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纯理论性的内容难登司考“大雅之堂”。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它主要面对的、甚至是惟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在题型方面,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司考的题型主要是选择分析判断题。简单的是选择判断题,较难的则是案例分析。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司考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小者恒小。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重者恒重。即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轻者恒轻。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考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比如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再如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也是命题者的青睐对象。

  二、司考试题是怎样出炉的?

  了解司法考试的命题过程,对考生是大有裨益的,因为知道了过程,就会有应对的办法。司考命题一般分三步走:

  1、编写教材。教材是司法考试的基础,然后从中抽出大纲,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教材为核心,并决定了考试的内容。命题要从教材中出,标准答案要在教材或法律法规中找。考试涉及的法律法规截止到什么时间,也以大纲为准。所以复习必须以教材为基础。不过最为权威的“三大本”确实有些让你望而生畏。

  2、组织命题。试题是工具。司考现已建立题库,题库的题覆盖的知识较广,避免了命题者的个人偏好。题库的方式昭示我们,不要相信押题,自动生成试卷的程序决定了落实在卷面上的题其实是很偶然的,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出的题就一定会在卷面上。盲目轻信押题或是将其视为“救命稻草”只会贻误宝贵的时间。

  3、拼题定卷。定卷过程首先是确定各学科所占值比例。题库中的题只能说是毛坯,面对几十万考生,命题老师要不让他们从题中揪出毛病,其压力是可想而知的。经反复修改,落实到卷面上的考题已是面目全非。所以永远要根据各科分值的轻重来分配复习时间。

  三、“题眼”何在?

  经常有一些考生问,为什么在答题过程中自我感觉良好,但成绩一出却非常不理想,分数与自己的预期和感觉相去甚远?造成这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对司考了解得不透,答题的思路与命题的思路不合拍。那么命题会有些什么样的思路呢?

  命题思路是绕着“题眼”走的,只要明白了“题眼”所在,命题思路也就一目了然了。所谓“题眼”,就是具有命题价值或说具有可考性的知识点。判断一个知识点是否有可能成为“题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衡量:

  1、符合司考性质具有实用价值的。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教材、法条之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知识点就有命题价值,偏重理论原理无法在实务中操作运用的就没有可考性。如:原、被告等当事人的确认规范,受案范围、管辖的规定,定罪与量刑的规则,合同有效、无效等行为效力的确定规范等等。

  2、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凡是新的法律规范应当作为重点。为什么会出来新的规范?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需要有新规范来加以调整。因此,既是实践所需也就必具实用性,故也是法律职业人所必备之知识。如当年的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判决种类等,新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等。不过对于此类知识点的把握,我倒是感觉轻松而愉快。

  3、司法解释。国家立法一般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操作性、实用性强,这在本质上决定了司法解释暗合了司考的性质及命题的特点。

  无论是新的法律规范还是司法解释,最终都决定或服从于司考的性质与命题规律,终结于实用性与操作性。

  法制建设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如果没有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从业人员,司法制度再改革,也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制建设目标的。而司法考试恰恰是达至这一目的的必经一步。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建议

  司法考试成了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迈过的“独木桥”,为方便各位考生更多地备考2016年司法考试,现整理一些备考经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一、时间要有保证。参加考试者,大多数一天八小时需要上班,有些同志还时常加班加点。我在单位搞文字材料工作,时常碰上这样的问题。但我没有因为学习而请过假,没有因为学习而影响过单位的正常工作。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呢?我采用的方法是:“上班时间努力工作,不看书;下班后把所有业余时间都用在看书上。”因为工作时间即使你把书摆在办公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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