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工作,实行开门立法,增强制度建设的民主性、科学性。
(一)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2007 年,我们按照年初制定的立法计划,起草了地方性法规 1 件,制定了政府规章 5 件,修改了政府规章 5 件,清理废止了政府规章 14 件。在立法过程中,邀请立法咨询员、政协委员参与其中,提高科学性,并通过网上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吸纳社会各界建议,提高民主性。
(二)坚持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建立异议处理制度。全年共前置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件,向省政府报备 18 件。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中,我们始终严把质量关,要求相关执法部门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落实执法合理性要求。在《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办法(试行)》中建立健全异议处理制度,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提出的异议,及时处理或责令有权处理部门及时予以答复,对确实存在合法性问题的,立即启动修改或废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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