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
甲方应当于每月 号前支付物业管理费 元/月。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4) 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 / %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 / %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3.甲方应当自 年 月 日起向乙方交付物业管理费。
第三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1.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1)机动车:人民币___元 /月
(2)非机动车:人民币___元 /月
2. 临时停车(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办法收取)
第四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