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法学(以近年真题的主观题为例)
章 | 节 | 高频考点 | 真题链接 | 2016年 |
1绪论 | 1民法概述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基本原则 | 民法的性质;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 (2014-法专-36)(2011-法专-36) | |
2民事法律关系 | 1概述2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3民事权利【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4民事法律事实 | 我的地盘我做主。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 (2013-法专-36) | |
3自然人 | 1权利能力2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6个人合伙 | [u] [/u] | ||
4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1法人概述2民事能力3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4非法人组织 | 法人成立的条件;非法人组织的要件 | (2011-法专-33) | |
5民事法律行为 | 1概述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和默示】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5附条件和附期限6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悄的民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2012-法专-33) | [u](2016-[/u][u]法专-33[/u][u])[/u] |
6代理 | 1概述2代理的种类3代理权4无权代理【表见代理】5 代理关系的终止 | 滥用代理权;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狭义无权代理; | (2015-法专-34)(2010-法专-36) | |
7诉讼时效和期间 | 1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2期间 |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 ||
8物权的一般原理 | 1物权的概述2物权的基本原则3物权的变动4物权的保护 | 物权与债权;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的保护; | (2015-法专-36) | [u](2016-[/u][u]法专-36[/u][u])[/u] |
9所有权 | 1所有权概述2所有权的权能3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善意取得; | ||
10共有 | 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 | |||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 ||
12相邻关系 | 1相邻关系的概述2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 |||
13用益物权 | 1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区别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 (2012-法专-34)(2011-法专-34) | |
14担保物权 | 1概述2抵钾权3质权4留置权 | 留置权成立要件 | ||
15占用 | 占用 | |||
16债权概述 | 1债权概述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
17合同 | 1合同概述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抗辩权】5合同的担保【保证、定金】6合同的解除7违约责任8主要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 合同与物权的生效;合同的相对性;不安抗辩权;代位履行;保证的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 | (2012-法专-36) | |
18人身权 | 1概述2人格权3身份权 |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 (2010-法专-34) | [u](2016-[/u][u]法专-34[/u][u])[/u] |
19知识产权 | 1概述2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 知识产权的特征职务发明创造;邻接权与著作权; | [u] [/u] | |
12婚姻家庭与继承 | 1概述2亲属制度3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4夫妻关系5婚姻的终止【登记和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6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7 继承法概述8法定继承9遗嘱继承10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 婚姻的效力;婚姻财产; 离婚与撤销婚姻;子不教,父之过。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负债子还,天经地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要件;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 (2010-法专-33)(2014-法专-34)(2013-法专-34) | |
21侵权责任 | 1概述2归责原则3一般侵权责任4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5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6多数人侵权7各类侵权责任:一、监护人责任二、用人单位责任三、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四、网络侵权责任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七、产品责任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九、医疗损害责任十、环境污染责任十一、高度危险责任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十三、物件损害责任 | 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产品责任; | (2014-法专-33)(2013-法专-33)(2015-法专-33) |
四、考察规律二:热门必考及示例
1、民法学
商业秘密及其特征(简答题)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1、非公开性。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简答题)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从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刑法学
渎职罪(简答题)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主体要件: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体要件:
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主观要件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客观要件
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概念和特征(简答题)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1.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
2.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3.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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