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一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贯彻《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力量和手段;建立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地方金融监管重大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非法保险业务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力度。二是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建立中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横向联系、纵向沟通的地方金融发展与风险处置机制;指导下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加强对本地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三是继续做好对驻省金融机构的考评工作。完善现行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政策,对加大信贷投放规模、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创新金融产品等金融机构和高管人员给予重点奖励;建立金融机构综合考评机制,省政府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依据考评情况对财政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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