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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中小学、各民办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改变单纯以考试分数为招生录取依据的做法,探索建立多次考试、等级表达、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机制,充分发挥考试评价的正确导向作用,引导学生学好每一门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既是九年义务教育的终结性考试,也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从2015新学年入学的初一学生开始,对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作如下调整。
(一)命题要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要兼顾毕业考试和招生考试的不同功能,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增强考试内容的基础性、综合性,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加强对学生独立思考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内容,杜绝偏题、怪题。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覆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规定的所有科目,分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根据学科特点,分类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地方课程传统文化纳入语文科目考试)、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地理、生物、历史、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操作等科目;考查科目包括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地理、生物、历史等科目采取闭卷、纸笔考试的方式进行;思想品德采取开卷、纸笔考试的方式进行;信息技术与山东省中小学生信息技术等级证书考试结合,采取上机操作的方法进行考试;理化生实验操作采取现场实验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体育与健康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要求实施测试,分日常测试和现场测试两部分,日常测试由初中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测试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现场测试项目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规定项目。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考查科目采取过程性评价与结论性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查。
按照“学完即考”的原则,我市义务教育学制过渡到“五四”学制前,仍按目前科目考试时间设置执行,在八年级参加地理、生物考试但对成绩不满意的考生,可申请随下一年级重考一次,取最好成绩作为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义务教育学制过渡到“五四”学制的学生,地理考试安排在七年级第二学期进行,生物、历史和信息技术考试安排在八年级第二学期进行,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体育与健康(现场测试)、理化生实验操作安排在九年级第二学期进行。已参加地理、生物、历史、信息技术4个科目考试但对成绩不满意的考生,可申请随下一年级重考一次,取最好成绩作为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三)考试组织。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及有关学校在市教育局指导下负责本区域考试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其中,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考查科目由各初中学校制定具体测试办法,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成绩表达。
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以分数表达,满分各150分,其中英语含听力3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地理、生物、历史、体育与健康、理化生实验操作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分ABCDE五个等级,每个等级根据考生数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相应细化,按区域、分学科分别划定。信息技术成绩按照山东省中小学生信息技术等级证书考试的规定划定等级。
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考查科目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
三、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在《东营市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东教发〔 2009 〕35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价内容、评价策略和结果使用办法。
(一)评价内容。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
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
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
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情况。
山东省地方课程中的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人生规划纳入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二)评价策略。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初中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初中学校要结合办学实际,本着既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又突出学生个性特长的原则,科学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合理确定指标权重,内容设计避免重复交叉、面面俱到、增加学生负担。处理好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关系,对可量化的内容坚持定量评价,力求评价结果真实、客观。评价结果采取“等级+描述性评价”的方式呈现(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要坚持“底线管理”,非触及底线,一般不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三)评价主体。坚持“谁了解谁评价”的原则,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同学等最了解情况者作为评价主体。各评价主体的评价活动应相对独立,注重客观事实,减少主观性,杜绝片面性和随意性,要对评价结果负责。
(四)评价流程。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以日常评价为基础,进行日常评价、学期评价和毕业评价。“日常评价”结合学校常规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重点关注学生各方面的日常表现和习惯养成。“学期评价”综合评价学生学期发展情况,重点关注学生素养和能力的提升。“毕业评价”将学生初中阶段每个学期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权重计算得出结果。评价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由学生和家长签字确认。
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
建立“一考多取、一生多选”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机制,统一组织、分类实施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
(一)招生办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依据或参考。
1.普通高中录取。自2015年秋季入学的初中学生开始,将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基本条件,将以等级方式呈现的考试科目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限制性条件,按语文、数学、英语3个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进一步扩大学校招生自主权,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本校办学定位和特色发展需要,在初中学生完成一年级学业前(每年7月初),对报考本校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表达科目等级和考查科目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提出相应的录取要求,报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市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待当届学生初中毕业时,采取“分数+等级”方式,结合学校所提科目等级要求录取新生。
2.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在学生填报志愿的基础上,以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依据,择优录取新生。
(二)招生类型。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自主招生录取、特长生录取、指标生录取、统招录取等多种录取方式。
1. 自主招生录取。优质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比例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自主招生的条件、录取办法及程序由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和市教育局,但不得以奥赛等竞赛成绩作为选拔录取依据,不得单纯采用文化课考试形式选拔。
2. 特长生录取。各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招收部分艺体等特长生,招生比例控制在本校年度招生计划的5%以内。
3. 指标生录取。优质公办普通高中指标招生的分配比例不低于本校年度招生计划(不含自主招生和特长生计划)的80%,按照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内各初中学校报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生人数、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等分配指标。享受指标生待遇的考生在报考普通高中时,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表达科目须在 C级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须在B级及以上;录取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中,按语文、数学、英语3个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有科目等级要求的普通高中学校的,须达到学校指定的科目等级。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内各初中学校指标招生录取分数线最高的学校和最低的学校之间的差距不大于30分。初中阶段择校生不享有指标生录取资格。
4.统招录取。普通高中录取的统招生,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表达科目须在 D级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须在C级及以上。统招录取时,有科目等级要求的学校,在达到指定科目等级的报考考生中,按语文、数学、英语3个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指定科目等级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剩余招生计划按报考考生语文、数学、英语3个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科目等级要求的学校,直接按报考考生语文、数学、英语3个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录取分数线上同分人数超出招生计划,则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高等级多者优先。
(三)特殊考生加分政策。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保留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特殊考生加分项目所加分值,按照此方案发布实施前、后的学业水平考试总分比例核定具体加分分值。
五、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
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改革领导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制定完善审核、公示、复查复议和申诉、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考试评价、宣传和公示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考试、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东营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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